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漠河旅游历史-漠河历史文化
漠河历史文化
漠河县,以境内漠河命名。漠河,古称“木河”、“末河”,因河水黑如墨,又称“墨河”。又因河水曲折旋转若石磨之转动,亦称“磨河”。 “墨”、“磨”同音,渐沿用“漠 ”。汉晋属鲜卑,隋唐属室韦,金属上京蒲峪路,元属岭北行省,明属奴尔干都司木河卫,清代属黑龙江副都统辖区,为索伦部游猎之地。 晚清,1888年10月(清光绪十四年),清朝政府于老沟开办漠河金矿。金矿兴起,“兵民辐辏,商贾繁荣,屹然为边重镇”。1908年8月 5日(清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初九日),清廷批准设置漠河直隶厅,驻漠河,列入“缓设名单” 。1909年(清宣统元年),设置漠河总卡官,驻漠河,节制洛古河、讷钦哈达、漠河、乌苏里、巴尔嘎力、额木尔、开库康、安罗卡伦。总卡官于翌年6月7日(清宣统二年五月初一日),“接管地方一切事务”。隶属瑷珲兵备道。 中华民国成立后,1914年5月8日,奉令将漠河总卡衙门改设漠河设治局,驻漠河街,隶属黑河道。1917年1月1日,将漠河设治局改为漠河县,为二等县,县署驻漠河街。全县共划分两个行政区,管辖21个村屯。1929年2月,撤销道制,改由黑龙江省直辖。同年4月,由二等县提升为一等县。东北沦陷后,初由黑龙江省管辖,1934年12月改隶黑河省。1945年“九三”抗日战争胜利后,隶属黑龙江省。1947年3月,撤销漠河县,并入呼玛县。1948年1月,将斯大辽克以西划给内蒙古自治区管辖,确定洛古河以上第一号航标灯为黑龙江省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分界点。1981年5月14日,国务院批准,设置漠河县,以呼玛县北部的漠河、兴安两个公社和大兴安岭地区所属的阿木尔、图强、古莲3个区为漠河县的行政区域。同年8月16日,正式成立县人民政府,驻西林吉镇,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。 1992年,漠河县位于黑龙江省西北部,黑龙江上游右岸,大兴安岭山脉北麓,祖国的最北端。东与塔河县接壤,南与呼中区和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左旗毗连,西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右旗为邻,北与俄罗斯隔江相望,沿黑龙江国境线长245公里。全县总面积18233平方公里。全县共辖7个乡、镇。1992年末全县总人口8.4万人,其中非农业人口7.3万人;满、蒙古、达斡尔、鄂伦春等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2%。县政府驻地西林吉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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